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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温馨提示

    时间:2022-11-16 浏览量: 编辑:岳茜

        为使我院教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及业务流程,让教职工少跑腿,办成事。财务处对教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具体如下:

    一、购房(新房)提取

    1、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购房人或产权人的配偶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同时提供提取受托人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业务证明材料: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西安市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贷款购房职工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为不动产权证书的,需同时提供借款合同或购房合同以确定首付款金额。

    2、提取时限及次数:

    1每年不可与其他住房消费类事项重复提取,两次购房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2)办理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3全款购买住房、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房(二手房)提取

    1、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购房人或产权人的配偶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同时提供提取受托人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业务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2、提取时限及次数:

    1每年不可与其他住房消费类事项重复提取,两次购房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2)办理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3全款购买住房、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还贷款提取

    1、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同时提供提取受托人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业务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的还款明细清单(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需明确标注个人账户已冲抵金额)。

    3)商贷数据查询授权书。

    2、提取申请时限及次数:

    1每年不可与其他住房消费类事项重复提取,两次还贷提取申请须间隔12个月以上;

    2)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须签约冲还贷业务,按月从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办理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正常还款满十二个月后,每年可申请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本息额1次(省中心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五年以内的,可以按购房原因提取一次);

    3)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满十二个月后,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四、无自有住房提取

    1、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承租人的配偶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同时提供提取受托人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业务证明材料: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票据;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已婚职工提供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声明。

    2、提取时限及次数:

    1每年不可与其他住房消费类事项重复提取,两次租房提取申请须间隔12个月以上;

    2自无房证明开具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五、退休提取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等有效的退休证明。

    六、公积金提取流程

           以上业务由提取申请人或受托人提交相应的提取申请材料到提取专柜→受理人员初审并录入上传申请材料→省中心审核→复核人员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财务处公积金经办人将于每月集中受理,为教职工办理两次提取业务。请需要办理此业务的教职工于每月15将上述资料交财务处。

    联系人:王靖怡   电话:882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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