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要求,为了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请各部门务必通知到本部门所有老师按期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现将有关内容和办理流程梳理如下:
1、汇算清缴的内容:
2022年度汇算清缴是对纳税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计算得出应缴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业务。
2、汇算清缴办理时间及方式:
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3月20日前需要预约办理,3月21日后无需预约。教职工可使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3、其他注意事项:
⑴涉及需要补税而未依法办理年度汇算的,将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⑵因漏报、错报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信息,补报大病医疗、个人养老金(2022年新增加扣除项目,具体申报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二)、捐赠支出等信息的,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在汇算清缴前进行补填报。
4、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个人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可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选择“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服务,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2)在缴费环节,个人在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性或分次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3)在投资环节,个人可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等个人养老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领取人可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
(5)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备注:如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财务处电话88222224进行咨询。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附件二:个人养老金扣除申报步骤
财务处
2023年3月20日